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施行,以下注意事项企业老板、股东、财务务必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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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减资,全员担责!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案例:上海某通信公司诉苏州某信息科技公司不履行买卖合同项下付款义务且未通知减资事宜,要求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所欠上海某通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经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法院裁判要旨如下:
1.公司减资决议作出后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无论债权是否确定,是否到期,均不影响其债权人身份。公司减资变更登记完成之前,未到期的债权,尚存争议的债权,都算是已知债权人,公司都必须进行通知。
2.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签订合同之日就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之时。因此,公司减资决议作出后,新签合同中的债权人都算是公司的债权人。
3.未通知债权人的后果是,对于减资股东,减资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降低,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虽然没有减资,但是股东会决议是全体股东作出的,同意他人减资导致公司出现无法以自身财产清偿债务的结果,因此未减资股东应与减资股东一起在公司减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工商减资程序中有的地方会要求公司出具《公司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里边会载明“公司已经对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所有债务由减资后全体股东担保。”据此,对公司减资变更登记前发生的债务,全体股东要承担担保责任。
02
新公司法下
13种股东连带责任
03
一图看懂新《公司法》七大变化
新《公司法》在注册资本缴足期限、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股东权责、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补亏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公司在积极适应新《公司法》的同时,也要注意这些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注册资本5年缴足的税务关注要点与风险提示
答:对于法人股东来说, 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的规定,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当法人股东转让股份股权时,若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转让收入大于初始投资成本时,包括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需要按照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股东来说,减资视同企业回购,在企业尚未实际经营时,个人股权转让一般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但在企业实际经营且产生盈利时,自然人股东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以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我国现有税收政策对企业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使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规定不同。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个人所得税角度,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层面,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若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税率一般为6%;若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资,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服务的免征增值税。因此,自然人股东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资,存在免征增值税的可能。
答:简易注销的条件是公司清偿完全部债务且经过全体股东承诺,如果股东承诺不实,则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办理简易注销应当以清缴税款为前提,如果股东承诺不实,公司未清缴税款即办理简易注销,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追缴注销公司的税款。
此外,对公司解散或成立清算组,新《公司法》还完善了公示制度,即相关情况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